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共同借款方是否属于并行
责任人需依实际状况来判断。
若共同借款方须负有
连带责任者,则更倾向于看作连带责任人。
当债权方包含多位主体时,所有或部分
债权人均可向
债务人发起
债务偿还请求;
同样地,在债务方组成中有两个或以上的主体存在,此时债权方可请求所有或部分债务方偿还全额债务,如此便构成了连带性债权或连带性债务。
此类连带性债权或连带性债务皆受到法律
法规亦或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约束。
关于如何解除
连带担保的问题:
首先,在
保证期限内,若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事先得到保
证人的书面认可,否则在保证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形下,保证人对于未经其同意而转移的债务无需再承担
保证责任。
接着,如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更改主合同内容,也应确保获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话,保证人将不再需承
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
保证合同有另外的约定,应依照约定行事。
最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如果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半年后便是保证责任的免除时间。
在这个计算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在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得以免去保证责任;
反之,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了
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此时保证期间应适用于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
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