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我们谈论到
婚前财产时,需要明确指出,它在婚后依然会被视为
个人财产,无需与另一半进行共享。
相反地,在
结婚后,那些具有以下性质特点的财产通常都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1、薪资以及奖金,这包括了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无论是由一方还是双方赚取的薪资、奖金及其来自各类福利性政策的收入、补贴;
2、生产和经营的盈利,即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通过投入生产、经营获取的盈利;
3、
知识产权的收益,这种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配偶一方或双方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实现;
4、因
继承或馈赠获得的财产,这里所指的,是在夫妻双方关系维持期间,由于一方或双方继承遗产或接受馈赠所得到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来说,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而是对
财产权益的获取。
即便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前未能实际享有该财产,但只要
遗嘱是在婚姻关系期间生效的,那么继承到的财产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殊情况符合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5、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财产属于夫妻应该共有的,具体如下文所述。
6、双方共同实际获得或理应获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双方共同切实收到或应该收到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系列费用中,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应得部分也属于夫妻共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