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明确的
工伤认定之后,若在与雇主协商索求工伤
赔偿的过程中出现了争议,且存在着紧迫的状况,使得雇主可能有逃避责任的倾向,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发起
财产保全程序。
在
诉讼的全过程中,员工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核申请者资金是否确实匮乏,抑或是有充足的
证据显示雇主可能会
拖欠工资并逃之夭夭时,应适当减少或免去申请者提供
担保的责任,迅速启动保全程序。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或
职业病期间所需支付的挂号费、住院费、
医疗费和药品费用等予以全部报销;
2.倘若工伤职工需要进行住院治疗,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可以享受到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作为住院伙食补贴;
若经过允许去外地治疗的话,其所需要的交通及住宿费用可以依照本企业员工因公出差的标准给予报销;
3.一旦
工伤医疗期(即
停工留薪期)圆满结束,但工伤职工仍然需要继续治疗的,或者残疾后旧伤复发的,都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4.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照料的,他们所面临的护理问题应该由所属单位负责解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