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涉案人员不得实施
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
第一,被判处于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及被判处无期
徒刑且未被减为
有期徒刑的
当事人;
第二,那些暂予监外执行可能会带来社会安全风险的涉案人员;
第三,有自我伤害或自残倾向的涉案人员;
第四,其行为严重且引发民众极大愤慨的涉案人员。
在我国疆域上,存在如下情形之一者,方可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
首先,患有
重大疾病以致无法在狱中接受治疗的涉案人员;
其次,正值哺乳期的女性涉案人员或是怀孕期的女性涉案人员;
最后,无法独立生活,若实行暂予监外执行将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涉案人员。
监外执行,即指原本应该在监狱等执行地点服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涉案人员,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无法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地点执行
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灵活执行方式。
监外执行的本质是将
犯罪人员原有的牢狱式监管改为非监禁性执法,这便意味着犯罪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在狱中所处的囚犯身份将转变为社会公民的身份,以非囚犯的身份返回社会执行刑罚。
然而,监禁与非监禁之间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避免犯罪人员再次对社会构成威胁、保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员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策时,我们需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定条件。
一般而言,监外执行的基本前提条件是:
正在狱中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员必须真正存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状况,倘若缺少这类前提条件,我们便不能展开讨论甚至作出监外执行的确定。
显然,并非所有正在狱中服刑的犯罪人均能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或者获得批准,他们还要满足监外执行相关的刑种要求。
这里所提到的“监外执行的刑种要求”,代表可考虑采用监外执行令的犯罪人员所被判处的刑罚只能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拘役。
对于处在监外执行期间的涉案人员,如果他们进行脱逃行动,那么脱逃期间并不计入相应的执行刑期之内;
同样,如果涉案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离世,执行部门也要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在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