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构的情况,您无需过度紧张。
在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有权针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决定是否进行
补充侦查。
这通常发生在事实或
证据方面存在某些疑点或缺陷之时。
届时,检察院会向公安部门提出详细的证据需求,并期望他们能给出相应的解释。
如果检察官发现可能存在用非法方式
收集证据的现象,那么他也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对此事进行进一步澄清。
当自行侦查确定无法填补案件漏洞时,检察院亦可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补充调查。
此外,检察院还有权自行展开必要的调查工作,以查明案件的真相。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案件若被检察院从检察院退回至公安部门补充侦查,原因往往在于案件所涉及的证据有所缺失,不满足
提起公诉的标准;
亦或是
犯罪事实尚未明确清晰,亟待进一步深入调查;
另外也有可能存在罪业或
共同犯罪的嫌犯被遗忘。
因此,当案件在经过检察院的审理之后,再次被退回公安机关侦查,这无疑预示着该案件仍然面临着事实模糊或
证据不足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
近亲属也可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