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
买房产后之
退房事宜,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定。当开发商出现严重
违约行为时,广大的
购房者享有法定权利解除既定的
买卖合同,要求退还原先所购置的房产,并向开发商索要因其
违法违约行为而带来的
赔偿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涉及到以下三大类的具体问题:
首先是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
逾期达到了一个固定期间以上;
其次是房屋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无法进行修复或者虽然经过修复,但依然未能达到原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
消费者,此时他们亦享有的退房权利;
最后,若由于开发商自身的过失,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合法的
房屋所有权证明书,那么他们也同样拥有上述提到的退房及追究
违约责任的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