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屋两售的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或者选择解除
购房合同以获得退回所缴纳的全部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也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额不超过去已支付购入款项数额一倍的赔偿义务。若在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方再度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购房者在
合同期限内无法实际得到
房屋所有权;当有此情形出现时,购
买房屋却未得到的客户们亦可申请解除原本的购房合同、领回先前付款以及其对应的利息、获得应有的赔偿,并向出卖方索求不超过此前已付出购房款总额一倍的
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