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集关于
开发商违约的
证据方面,只需证实开发商确实存在有损
购房利益的不当行为即可胜券在握。倘若购房者已经掌握了充分确凿的证据,那么开发商或许将会感到惶恐不安,毕竟运作风险颇高且自身的声誉亦会因此受到严重冲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
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