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地产相关争议问题,应当优先运用以下四个途径进行维权维护自身利益:即和解、或者是协商、亦或
申请仲裁,
最后便是进入司法
诉讼阶段。在这过程中,双方必须以平等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作为基调,尽力达成友好和解,若无法达成共识,可诉诸于第三方进行调解处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依据事先签订的房地产合同中所列明的条款规定,提交给特定机构来进行仲裁裁决;而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端,那么剩下唯一的选择就是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关于以上主张的法律依据,我们援引如下: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之间所引起的
合同纠纷及其他涉及
财产权益的
纠纷,都可以采取仲裁这种方式予以解决。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有权利将提交至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提出先予调解的请求,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该案件适合于调解。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则调解工作就不能继续进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