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执行,亦称为
债务人延迟或
逾期履行,这是指当债务人具备履行之能力,然而却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仍未能实际完成
债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便可以被确定为迟到的执行。
首先,其必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必须有能力且有机会去执行此项债务;第三,债务期限已经结束,而债务人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他应尽的义务,此处的缺乏履行并非包含了任何不恰当的履行或其他履行不完整的情况(例如履行地点的错误等);
最后,债务人未履行责任不存在合理原因。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