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合同效力得到确认的前提下,
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应当归属首先完成
过户登记的一方。
2.若双方皆未能履行过户环节,则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应归已经申请并被批准了
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3.如果双方仍未能执行过户以及预告登记程序,那么房屋的权益最终应当交付给实际占有且保存着所有权凭证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