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
债务,通常被认定为
个人债务,应由债务本人以其
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另一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偿还之责,并且
债权人仅能针对特定
债务人行使自身的债权,不得在债务人缔
结婚姻之后,擅自向其配偶索取。
然而,若有
证据表明一方在婚前所欠负债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婚前所负债务中所包含的资金和财物已经转变为了婚后
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已经成为婚后夫妻双方生活的必要物质条件,那么在此情况下,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便将转化为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对于此种情况,债权人需承担提供相关证据的
主要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