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诉讼之
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三个年度。
此种时效性期自权利持有者意识到或本应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以及义务承担方之行为的当日起进行计算。
然而,倘若权利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则由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对此作出延期决定。
虽然
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原则上仍会予以受理审理,但以下几类案件则不受
诉讼实效之限制:
1、对于请求停止
侵权行为、排除阻碍行动、清除潜在风险等方面;
2、针对不动产业权所有人和经登记的动产
产权持有者所提出的返还财产要求;
3、希望得到
抚养费用、
赡养费用或是抚育费用支付的请求权;
4、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不适用
诉讼时效效力的其他各类请求权。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