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为“拾得他人
信用卡并进行使用行为的探讨”所涉及的规定,其实质主要是针对
行为人捡到他人遗忘或丧失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后,进而使用这张被捡到的卡片这一行为作详细解读及分析。
一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在特定场合下,例如发现他人遗弃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及其对应密码,并且无需履行额外手续就能够顺利取走现金的话,那么这便属于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
另一方面,假如行为人在非特定场所拾获他人信用卡同时进行使用时,没有获得持卡人明确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进行取现、付款以及各类消费等操作,那么其对他人合法利益已经形成侵害,符合
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件,应当以该
罪名追究其
刑事责任。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