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而不再续订,以及如何保障劳动者在就业和失业期间的各项权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话题之一。
在这里,我们将详细介绍法律
法规对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规定,以期对各位劳动者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无须预先告知劳动者不再
续签的决定;
然而,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于七日内为劳动者开具有效的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是终止
劳动关系证明书。
劳动者只需凭借这份有效证明文件,便可直接前往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这样一来,你便有资格申请并领取由政府提供的
失业救济金了。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上述证明,则其行为视为
劳动合同义务仍然存在,此时他们应当按照法定比例和金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数额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周年便向前推移一个计费周期;
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周年的,就被视作一年的计费周期;
至于不满六个月的情况,则按半个月的
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