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因实施
家庭暴力而对女方更为有利,则女方有权积极追求子女的
抚养权。
假如受害方以此种家庭暴力情况作为与施暴者结束婚姻关系的
诉讼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法院应对此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状况确已严重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进而裁决或者参与和解双方的
离婚事宜。
然而针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问题,主要的考量要素在于保持其原有的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变,并且尽量避免给予其过多的变动。
如若施暴者对其子女进行了身体上的虐待伤害行为,那么毫无疑问,子女应该选择跟随母亲生活;
但如果施暴现象并不存在,仅仅基于家庭暴力这一项事实,便剥夺男方对子女的
监护权,法律上并未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法院应尊重其自身的意愿与决定;
而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除非母亲表示不愿承担
抚养责任,否则抚养权应归属母亲;
至于两周岁至八周岁之间的儿童,则可以参考谁将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未来发展来做出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