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形若为
结婚之前某一方单独承担全额资金购置的房产,那么则不被划归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范畴之内;
然而,当
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并仅书写一人姓名时,是否就此判断其成为
共同财产呢?具体分为了两个不同的情况:
首先是,被界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
1、在婚姻延
续期间购置的房屋,无论夫妻双方有无明确约定,若
房产证上仅有名誉署有一人的姓名,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其次,由双亲分别
出资购置的不动产,倘若持有
产权的一方子女的名字又体现在产权登记之中,那么这类不动产须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如
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则另当别论。
再者,非共同财产的情况:
即婚后由母亲或父亲其中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倘若产权登记仅彰显出资人子女的名字,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可以理解为只不过是对其子女一方的
赠予,这样的不动产应被判定为夫妻一方的
私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