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以下这些不算特别苛刻的条件,你们夫妻俩还是能够通过走法律程序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哦。
首先呢,女方一旦有身孕(也就是说怀孕期间)、刚刚生完孩子(分娩后一年之内)、或是流产半年之后(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个时候男方暂时还不能主动提出来
离婚哦。
这其实是对男方想离就能离的离婚权利做了一些限制。
不过这时候女方要是觉得咱俩实在过不下去了,男方也不能气你一肚子气硬要逼你把婚离掉。
当然啦,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真的需要处理这个事情,甚至女方自己提出来离婚的话,那就不受这个规定的约束啦。
再来看看第二点吧,就是法院经过慎重考虑,觉得两个人虽然闹矛盾了,但感情基础还算稳固,所以判决不同意离婚或是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离婚案件,当你自己主动撤回
申诉,或者是这个案子以
撤诉处理之后,而且你心里没有什么新的想法或是对原来的原因不再坚持,那么你就需要在六个月内别再去走这样的程序,否则法院就不会接受再次提起的离婚请求哦。
第三种情况嘛,就是当现役军人的妻子想要跟他老公离婚时,按照规矩,必须得先问过军人自己同不同意啦,不过如果是军人方自己做出了非常严重的错事,那么另一半就不受这个限制啦,还是能继续提出
离婚申请的。
最后要说的是,当法院发现你和你的伴侣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彻底决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他们通常也就不想让你们去劳神费力地
打官司啦。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