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执
行权力规定人
民法院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明确其应负责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时,拥有全面了解有关单位对于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及基金分配等财务状况信息的权利,并可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查与评估。
同时,如果发现此类情况,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措施。
2.扣留及提取收入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执行法律文件中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的那部分收入,同时也需确保其自身及所
抚养亲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得以保留。
3.合法执行权力在被执行人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中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财产的
强制执行措施。
4.不动产的
强制执行若涉及对不动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命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
内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该项命令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
如被执行人
逾期未能履行,人民法院将执行员强制执行处理。
而因故意拒收导致的任何不良后果,均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5.行为执行对于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件指明的那些行为,未接到执行通知书,又未按规定履行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强制执行,亦可委托他人或有关单位协助完成,费用须由被执行人承担。
6.迟延履行的责任被执行人未按照
判决书、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现金义务的,应当以最高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时期的
债务利息。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