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的一方遭受了严重的
家庭暴力行为,此时他/她便有权利向法庭
提出离婚请求。
当涉及到
家暴带来的
离婚诉讼问题时,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性
证据尤为重要:
首先,当家暴方实施
暴力行为之际,应当立即向当地的
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庇护所以及所在单位或相关组织发出求助,同时恳请这些机构提供制止、劝阻以及调解服务。
而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将被视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其次,公安机关出警后所留下的出警记录与
询问笔录,也成为了部分关键性证据。
这些出警记录详细地记载了
报警事件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等。
再次,除却夫妇二人之外,他们的孩子、邻居或其他见证者的证词也能成为确认一方是否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力证明。
最后,如果在
诉讼之前,加害方向受害方表示歉意、寄望于维持婚姻关系以做出的《悔过书》、《
保证书》等书面文件,也可直接呈交至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