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机关在审查处理
离婚案件时,必须首先对
当事人进行调解;
如若发现二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确实无法挽回,经过调解仍无效的话,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批准其离婚行为。
具体来说,其主要涵盖以下几种典型事由:
首先是
重婚或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确立稳定关系;
其次是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自己的伴侣或家人;
接着是存在着长期赌博、恶意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次教育仍然不悔改者;
然后是因为感情不合而持续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最后是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夫妻情感破裂无法修复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当一方被依法宣告为失踪人员,而另一方就此向法庭提起了
离婚诉讼请求时,法庭也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其
离婚申请。
并且,假如在经历了人
民法院公证判决婚姻不许离婚之后,夫妻两人仍然选择持续分居且满一年时间后,其中一方再一次向法庭提出新的离婚诉讼请求时,法庭同样应当准许其
离婚诉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