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获取
假释所需
递交之通用材料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提请
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
(2)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以往多次减刑
裁定书的相关
复印件;
(3)
犯罪人的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和奖惩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4)有关罪犯确实已经悔过自新或有
立功、
重大立功表现的特定事实的翔实书面证明材料;
(5)如
申请假释,应同时附上县级司法行政机构针对罪犯假释之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以作为参考依据;
(6)以及根据实际案情需要,可能还需补充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假释程序流程如下:
首先,由负责
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任务的监狱单位向其所在地直属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其次,接受监狱相应建议书的中级人民法院要对其所提交的文件及手续加以严格审查,确保完备后才启动相关程序;
第三步,在此基础上,法院将根据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的严谨要求,组建合议庭进行实质性审理工作。
对于符合法定
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法院则会予以依法裁决予以假释。
《
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