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
抵押期间内,除非
抵押人与
债权人另行达成明确相反的协议(但该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权益)之外,抵押人享有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力,其转让抵押财产的权能不受任何形式的限止。
在这种情况下,若抵押人依法进行了抵押财产的转让并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
物权变动准则,那么
受让人便可据此取得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抵押人,他还必须承担起及时向债权人通报抵押财产转让信息的责任。
倘若债权人为证实其抵押财产转让可能会侵犯其
抵押权时,债权人有权对转让价格请求权要求物上
代位权。
在债权人提出此项权利主张后,该债权人原本针对原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将自动消除。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