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证明夫妻
分居的几种常见
证据:
1.由一方所签署并在外居住的房产租赁合约;
2.由双方共同签订的分居书面协议,该文件需进行
书面形式且
口头协议须得到对方的确认;
3.由提出分居的一方向配偶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以快件形式邮寄,在附注栏中明确标注“分居”字样,同时妥善保存相关邮寄凭证,自该项邮寄行为发生至提起
离婚诉讼期间皆视为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之间的往来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清晰地展示双方感情破裂以及存在长期分居事实;
5.
证人证言亦有可能为法院采纳,例如彼此熟识的朋友或亲属,然而由于
证人与提供证据的一方常具有利益关联性,加上分居乃是夫妻两人之事,因此单凭个人证词难以获得法院认同,还需要结合其他确凿证据材料予以补充印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