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人群,即年满八周岁但尚未达到成年阶段的未成年群体和虽已成年却无法全面理解自身行为的特定人士。
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因身心发展未臻成熟,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或通过法定代理人授权及认可;
然而,对于那些仅涉及其个人收益而不产生任何损失的
民事行为以及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水平相吻合的民事行为,这些未成年人均有权自行处理。
同样,那些虽已成年但其认知能力尚不足以全面理解自身行为的人士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
在这类情况下,他们进行民事活动时仍然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支持或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进行追认;
但是,对于那些对他们的财务状况或精神健康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民事行为,他们有权自主决策。
《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