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以以下几类情况作为依据,做出不予
批准逮捕的决策,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是
拘留后发现涉案人员并未涉及任何
犯罪行为或者
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进一步追究其
刑事责任;
其次是虽然有明确的
犯罪嫌疑并且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无疑,认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根据相关
法规,可能给与处在
徒刑以下
刑法或无
逮捕必要性的
处理方式;
再次是涉嫌
刑事犯罪,需要付出刑事责任,然而因事实不清晰,证据不扎实,无法满足逮捕所需的法定证据条件;
最后是适用罪行适宜逮捕,但实际情况却是被捕者患有重病或是处于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此时可考虑免予逮捕。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