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用人机构严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女员工在妊娠期期间解除岗位上的
劳动合同。
如若发现此类
违法现象,受损方有权主张
赔偿金。
然而,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用人机构仍有权与员工终止
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
1、员工严重违反雇佣方的内部规章制度;
2、在
试用期内被认定为无法满足就业要求;
3、由于严重渎职或泄密,对企业造成了重大
经济损失;
4、通过欺骗或者强迫等手段
签订劳动合同;
5、兼职行为妨碍到本职工作的完成,并且未进行有效改正;
6、因
涉嫌犯罪活动而遭受司法调查。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
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种情形:
1、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4、以
欺诈、
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5、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拒不改正;
6、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