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服行政决定的状况,若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确信具体
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在知晓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第60天内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若法律明确规定申请窗口期超过60日的话,此项条款适用于例外情况。
由于
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法定申请期限延迟的,申请期限应从障碍解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如遇相关立法明文要求
当事人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存在异议,才可向人
民法院
递交行政诉讼诉状,那么,当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
逾期无任何回应时,当事人有权在收到拒绝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到期之日起算15日内,依照人民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请至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
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