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债务纠纷而言,扣留他人财物属于
违法行为。
未经允许擅自扣押别人财物以
追讨债款,其行为严重侵犯到他人的
财产权益,而且鉴于
行为人采取了
非法拘禁这一手段,无疑也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扰乱。
针对这类债务纠纷,我们应当采取合法且正当的途径进行解决:
首先,协商方式是首选之策。
倘若他人未能如期偿还所欠款项,待约定的还款截止日期到来之际,
当事人可与
债务人就
分期还款事宜展开商议。
然而,这类方式具有便捷性优点的同时,却缺乏
强制执行力的保护。
其次,
诉讼方式亦不失为一种选项。
若双方未能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
债权人又屡次
催款未果,此时,
债务方应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身份证件、户籍证明、诉状以及借据等
证据材料,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起
民事诉讼。
一旦法院做出裁决判定债务方需偿付债务,若债务方仍在生效裁判规定的履行期间内未予履约,则债权人有权自法院的裁判
执行期限届满日开始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时间向作出最终判决的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最后,支付令亦是一个备选途径。
债权人甚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支付令申请以追回所欠款项。
相较于前者,此方法的成本较低,但易导致支付令效力过期进而需要转换至
诉讼程序。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
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
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予以
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