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分析(1)关于
债权人父母能否主张其权利这一问题。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了解如何确定债权人的合法
继承人。
在处理
遗产分配时,应当遵守以下
继承顺位:
第一序位: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第二序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程序开始之后,将优先考虑第一序位继承人进行继承,其次才会按照顺序考虑第二序位继承人。
若无第一序列继承人存在,那么第二序列继承人将取得最终
继承权。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父母是作为遗产的第一序列继承人,他们完全有权继承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2)债权人父母无法行使索偿权的可能性。
实际上,尽管拥有父母这一身份,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能够向
债务人提出
诉讼要求。
在此过程中,他们可能面临失去继承权的风险,无法接受该债权继而请求还款。
具体来说,如果继承人发生了如下行为之一,即视为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
为了争夺遗产而
蓄意谋杀其他继承者;
长时间绝大多数时间放弃或虐待被继承人;
制
造假遗嘱、修改或销毁真实遗嘱,并承担了严重后果。
简单来说,只要继承人们出现上述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他们就将失去继承权,甚至无法申请获得任何与该案件有关的债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