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无论多长时间均无法导致自动
离婚的情况出现。
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并未确立所谓的自动离婚制度。
根据
法规规定,离婚仅存在以下两种途径:
其一,由双方通过友好洽谈达成共识而
协议离婚;
其二,寻求
诉讼手段以通过法庭裁决离婚。
无论是选择协议离婚亦或是
诉讼离婚,均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和步骤。
倘若在离婚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缺乏妥当处理,婚姻关系便难以因单方面的分居行为而自动解除。
关于协议
离婚的程序,大致可分为四步:
首先,草拟
离婚协议。
男女双方向民政部门所提交的离婚协议,必须明确表达出双方均为
自愿离婚并就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以及负债事宜达成共识;
其次,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核。
离婚申请人须携带有效
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议等资料,亲自赴民政部门
申请离婚登记;
随后,等待冷静期。
自申请
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若任何一方对离婚表示反对,均有权前往民政部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此期间被称为“三十天冷静期”;
最后,领取
离婚证。
若三十日的冷静期届满时,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六十日之间,需男女双方同时亲临民政部门申领离婚证。
关于诉讼离婚,其作业流程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
起诉阶段。
原告需要
递交给法院诉讼状及其副本,并附带相关
证据材料;
二、
立案审查。
法院将会对原告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如有不足或缺失之处,会告知原告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送达材料。
法院在收到原告的
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之后,会在五日之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做出相应的书面答辩;
四、调解程序。
调解属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
民事诉讼程序之一,调解的最终结果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种,调解成功且原告诉讼撤销,
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终结;
第二种,在双方
当事人共同努力之下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依据该协议制作调解书,当调解书送达到双方手中并且生效后,婚姻关系则自动解除;
第三种,调解失败,法官将立刻启动后续审判程序。
如果经过审判,法官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那么就可能会判定离婚。
当然,如果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已长达两年以上的话,自然也算是感情破裂的重要表现。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