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如果存在调解的可能,
起诉离婚通常并不会立即启动调解程序,而是在正式
开庭审理前才进行调解工作;
然而,若经审查判断,法院认为
法律关系明晰且
事实清楚,并且在获得双方
当事人确认后,法院有权采取调解手段。
此外,为了方便当事人与
证人参与调解,经双方同意之后,法院亦允许采用简便的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到达法院进行单独或共同的调解。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席调解的当事人,若得到对方特别授权,则除了本人无法表达意愿之外,应该以
书面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
最后,在双方当事人协定达成了调解协议以后,除非有特别授权,否则必须通过委托
代理人才能够签订该协议。
如果在涉及
离婚的案件中,某一方因为特殊缘由而无法亲自参加调解过程,按照规定,除了本人无法表达意志之外,其应该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自己的意见。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院可以征求相关单位及人士的协助,以期达到最佳的调解效果。
《民事诉讼方》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
起诉到人
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