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又称之为随时解除权,系指在已签署生效之合同中,某一方或所有参与方均可无需任何正当理由,无须任何实际条件即可单方面撤销该合同约束力的权力。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可能会享有此项任意解除权:
(一)
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这意味着定作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承揽合同,如果因为此类解除行为给承揽人为其付出的心血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失,定作人应当对其所处困境给予
赔偿。
(二)
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旅客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按票面所载的时间乘坐预定航班,则应在约定的时间之内处理退票或更改票务手续。
如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承运人可拒绝退还已购票款,且将不再履行相应的运输服务义务。
(三)
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寄存人可以任意时间取回保管物品。
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管期限,保管人可随时向寄存人提出领回物品的请求。
(四)
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在旅游合约中,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然而对于旅游经营者而言却并无同样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