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指的是,
行为人明知道是源于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
违法活动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却为了掩盖、隐瞒这部分来源及性质,故意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以便供他人使用,或者积极协助将这些非法资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或是将其替换为有价证券,亦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手段来帮助实现非法资产的转移,又或者协助将非法资产汇往境外,抑或采取其他各种方法来掩饰、隐瞒这些非法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洗钱罪具有独特的结构和特征,具体包括:
(1)与其他犯罪相比,洗钱犯罪往往缺乏明确的受害者;
(2)由于洗钱犯罪涉及到诸多环节且极为复杂,因此其相关操作流程也颇具匠心独运之感;
(3)再者,洗钱犯罪往往伴随着大量资金的流动,这种资金密集型的活动无疑增加了其取证难度。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