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侦查阶段能否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问题,学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些学者主张侦查并非独立于整个
诉讼过程之外的单一阶段,相对应地,在
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之中,
被害人应当享有发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其中自然也涵盖了侦查阶段。
然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则坚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仅能针对被告方提起,而在侦查阶段,由于只有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尚未有最终被判定为被告的人选,因此侦查机构并无资格决定其是否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诸多公安部门对待被害人
递交的附带
民事诉讼状持有不同态度,有些衙门会表示接纳并随着侦查程序结束之后将相关材料齐整地移交给检察机关;
不过还有一些衙署却视若罔闻,只是告诫与会者待
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之后再来提交诉讼申请。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