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确定,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条件。
首先,当用人单位主动决定与某个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因为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该工人不得不离开,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向
当事人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需要继续支付经济补偿的特殊情况来看,被解雇的工人完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如果未能得到合理的
赔偿,他们还可以前往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提出
申诉。
其次,公司的迁移行为若涉及到终止与员工的
劳动关系时,则需依据员工在该公司累计服务的年限来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的计算方式是以N+1为指导原则,也就是说,每个
劳动者在本岗位上工作的时间,每达到一年的期限,就应该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的员工来说,则以一年计;
反之,如果服务期不足六个月的话,就只能获得半个
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