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依据
离婚诉讼案审理的
基本原则之一,率先对
诉讼当事人进行调解。
若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过失表示诚恳的歉意并接受调解,或者无过错方亦对过错方的过错予以宽恕并支持调解方案,那么双方便具备了良好的调解基础,法院将会以调解方式解决这起
纠纷。
2.但是,倘若双方之间的矛盾实在难以调和,或者有一方始终坚决要求
离婚,此时法院通常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3.在法庭作出最后的判决之余,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法律援助与体恤。
4.不过,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仍然具有提起索赔的权利。
关于
赔偿金额的具体核算,则需结合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害(包括
精神损失)、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经过复杂精密的计算之后方可得出。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