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版描述:
在
提出离婚的
诉讼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皆须亲自出席。
一般的
民事诉讼案件中,若当事人已委任了
代理律师,其是否亲自参与庭审完全取决于他们自身的意愿,法院并不强制其参庭,相关责任自负。
然而,针对
离婚案件,法律对此做出特别规定,要求当事人应尽可能亲自出席庭审,除非“出于当事人无法表达或确实存在特殊原因,不便亲自出庭”。
鉴于离婚案关乎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婚姻关系,如缺失当事人亲自参庭,法官常常难以明确核实出夫妻间情感是否真正破裂并确定案件真相。
因此,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确保审判流程的顺畅运行,法律才有此设限。
依据《
民诉法》规定,当离婚案中有代理律师出庭时,除无法表达自身意愿者外,当事人亦应出席庭审;
若是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身到场,则需向法院
递交书面声明。
此处所述之“特殊情况”包括:
(1)鉴于当事人身体状况而未能亲自出席,例如正因病入院接受治疗、年迈且身体虚弱、行动不便等情况;
(2)因工作岗位职责限制无法脱身,或是远在他乡,实际出庭实属困难。
在上述情形中,未亲身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呈交关于是否
解除婚姻关系,以及涉及
财产分割和
子女抚养权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
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