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过程当中,
受害人和加害者或他们的亲属之间,是可以双向签署
刑事谅解书以实现和解的。
刑事谅解书,通常是表示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结果达到自己的认可时,向作为加害者或他们的亲属提供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
一般情况下,刑事谅解书会在
公诉阶段到法庭质证环节之间顺利完成,然后提交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相关单位。
此种谅解书的目的在于表达受害者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违法行为得到了原谅,且谅解书应该反映受害者的真实意愿。
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受害者在出具谅解书之后又反悔的情况,因此我们强烈推荐双方缔结
赔偿协议、谅解书等文件,同时在司法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签约。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