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日结
临时工遭受的
意外伤害是否可被视为
工伤问题,这需依据以下因素综合考量予以判定:
首先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对于工伤事件并不存在临时工或正式工的区分,只要雇员投入了劳动,便构成了聘用关系。
这种
劳动关系既包含受合同约束的聘任关系,同时亦涵盖
事实劳动关系等多种形式。
因此,一旦确认
雇佣关系的成立,那么接下来我们需要遵循《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伤害程度进行评定后再按相应标准进行
工伤赔付。
其次要考虑的是此次伤害是否源于雇主指定的工作任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之规定,员工
因工负伤可分为七大
类别,且每类所述情况皆与工作密切相关,具体如下:
(一)在正常
上班时间及
工作地点内,由于职务需要承受到了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在正式开工前后的规定时段内在工作处所从事与其职务相关的预备性或结尾性工作时,遭受了事故引发的伤害;
(三)在工作时段和工作空间内,因履行职位而遭遇的来自外界的
暴力或者意外伤害;
(四)受损者肌肤出现
职业病症状;
(五)因公司派外作业期间,因为履职职责而遭遇的身体伤害或者事故牵连到失踪状态无法返回;
(六)
上下班过程中遇到并非个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在公共交通动脉中遭受到
人身损害;
(七)适用于所有法定和法规范畴,且应当视为工伤的其他特殊状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