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
申请离婚。
(一)第一个阶段:
提交
起诉状、副本与相关
证据阶段1、起诉方需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正式且完整的
起诉书、副本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2、受诉人民法院开始对原告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证据进行严格的形式和内容审查。
3、经过全面深入的审查,如果确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及特定要求,便可作出同意受理此案的决定并且正式
立案;
反之,若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或缺失必要材料等情况,将视为无效,并退回报诉方包括所有文件在内的相关资料,同时解释清楚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第二个阶段:
被告回复起诉状阶段1、自人民法院批准立案之日起五天内,需要向被告邮寄起诉书副本,通知其有责任在收到文件后的十五内作出书面回复或答辩。
2、
被起诉人必须从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书副本之日算起的十五日之内提交书面答辩。
在此期间内若未能提交明确答复,人民法院会根据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期审理案件并最终做出裁决结果。
(三)第三个阶段:
召开
公开审理阶段本阶段为法庭调解环节的实质性阶段,主要负责审查关键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区分对错、确认各方
当事人在
离婚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