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为偿还
债务已尽全力,但仍无法履行清偿责任时,此种情况并不会对法院的审判决议产生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有足够充分的
证据能够证实债务人
拖欠债务且拒不偿还,那么法庭将判令其必须履行为清偿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债务人暂时已然无法进行
债务清偿的情况下,
债权人可视具体情况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地完成债务
清算;
而对于那些长期
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他们的所有财产则应用于清偿所负负债项。
假如在债权人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之后发现债务人无经济收入来源且失去了劳动力,从而失去继续执行债务的可能,那么法院则有权据此终止
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被视为人
民法院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
(1)申请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
(2)支持执行的法律文件遭到了撤回或取消;
(3)身为
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已经去世,无留下任何遗产或者合法
继承人或
继承义务承担者;
(4)追溯
赡养费、
扶养费以及
抚养费权利人相继离世;
(5)身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由于生活贫困,债务无法清偿并且缺乏经济收入来源同时也丧失了劳动能力;
(6)除以上列举之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也可纳入考虑范畴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