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学生在校园内遭受外伤,然而校方并未能充分履行
监护之责,那么按照相关规定,校方应当为其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所提到的“教育机构的责任”,特指的是那些在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和生活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当他们由于教育机构的疏忽大意或没能尽职尽责,无法预防与避免学生受到
人身伤害,或者因教育机构的行为引发了第三人的损害之际,教育机构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中学生在教育机构的学习和生活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教育机构不能无辜且毫无
处罚的,而只是对于由于自身过失而给未成年学生带来的危害性损伤,才负有
赔偿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