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负有依照预定向物业服务方全额支付
物业费用的义务。
若物业服务方已严格依据合约条款以及相关条例正式履行了自身职责,那么业主无权以未曾接收到或并不需要接受特定物业服务为借口而逃避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当业主因个人原因违反先前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时间时,物业服务方可向其发出催缴通知,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补缴;
若该合理期间届满后,业主仍然未能全部支付费用,则物业服务方有权
提出诉讼或者请求
仲裁解决问题。
在此过程中,物业服务方必须遵循法律
法规,严禁采取任何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
胁迫性的手段来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