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证明书具有明确且独有的意义及价值,这是由公安机关在履行其职权时所开具的一份
释放证明,并被赋予了法律文书的地位。
它是针对那些经过
刑事拘留或
逮捕程序,并且已决定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公安机关会做出相关的决策,并将其予以释放,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从原本的
羁押状态之中解脱出来。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彰显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法律保障措施对于被取保候审人产生的适用效力与影响效果。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