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作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并无明确规定具体的
判刑时间。
但如若该案件提请人
民法院进行
公诉的,则根据法定工作流程,人民法院应自受理公诉请求之日起,于两个月之内进行审判,最迟到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定
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部分的案件来说,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准下,可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
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批。
2、在检察机关完成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继续展开
刑事侦查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
执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
逮捕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
期限届满仍无法成功收尾的案件,既可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予以延长一个月的侦查
羁押期。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审阅案件资料时,如果发现需要
补充侦查的环节,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查。
至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执法机构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的侦查工作。
而且,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只能有两次。
经过补充侦查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之后,检察院需再次计算
审查起诉的时间。
最后,如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
犯罪已通过调查核实清楚,
证据确凿,且确实具备
刑事责任的
构成要件时,应该做出提
起诉讼的决定,根据审判
管辖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
诉讼请求。
同样地,人民法院对这类公诉案件进行审理时,亦应在接到诉讼请求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宣判,最晚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