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涉案人员被指控犯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刑事调查过程可能持续两至五个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侦查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的
羁押期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如遇案件复杂程度极高且在限期内无法审结的情形,需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并获得核准后,方可再次延期一个月。
若实际情况中仍存在难以预期的特殊情况导致侦查工作无法在前述期限内结束的,只要经过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策,亦可再延长两个月的时间。
另外,针对犯罪嫌疑人的
逮捕事件发生后,
侦查羁押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两个月。
对于案件情节复杂,且在限定期限内也无法完成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并得到批准的方式,延长一个月的
羁押期限。
然而,如果有任何案件在遵守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期限条件下,依旧无法在限期内侦查完毕,并且涉及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时,可以进一步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
具体来说,需要延长侦查期限的情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
犯罪团伙性质的案件;
(三)流串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及(四)
犯罪牵扯范围广泛,且取证过程相当繁琐的重大复杂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