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投资领域中,房屋
他项权证并不由所有权人自行持有,而是交予他项权利人,尤其以银行为主导地位。
房屋他项权证乃是在他项权利依法完成登记程序后,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颁发,并由享有
抵押权或典权等他项权利的人士所拥有之法定义务证明文件。
鉴于此,《房屋他项权证》便成为了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向
抵押权人或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划拨法定权益的唯一凭证。
值得强调的是,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持有保管,据以合法行使他项权利,并受到国家法律的全方位保护。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
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