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了解,所谓“房地产”(即房屋与土地的综合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屋所有权”,也被称为“
房屋产权”,乃是房屋所有权人凭借其独特的地位,独自拥有并独立行使针对其所拥有房产的全部权利。
房屋所有人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排除外界的干扰,自主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享受收益及处理等多种行为。
其次,关于“
土地使用权”,这是指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以及众多公民个体,甚至包括三资企业在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可依法按程序或是根据约定,对
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利用、获取收益以及适度处分的权益。
此外,这个权益还包含了对于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等各类型土地的
使用权。
《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
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