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监管职责,通常落在公安局的肩头。
在处理
刑事案件时,公安部门理应承担起侦查任务,然而,当案件进入到了审判环节,其审理当由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
民法院负责,然而倘若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情的审理更加妥帖,那么该院亦可顺理成章地负责审理此案。
对于职务侵占罪,这是指那些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员工,他们违反法律
法规,通过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擅自据为己有。
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
财产所有权的拥有权。
表现在他们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条件,将名义金额较大的单位财物擅自占有。
基于
刑法相关理论的一致观点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认知,职务侵占罪实质上包含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
窃取、欺骗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侵吞;
以及通过其他一切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归为已有。
换言之,刑法典第271条所规定的行为方式,不仅涵括了公司、企业、单位内部人员对本单位财产的
贪污行为,同时还涵盖了广义上的侵占行为。
至于本罪中所涉及的“单位”,在此并不牵涉到任何所有制属性的限制,无论是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还是私营单位都在其
适用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